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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金融服务发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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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3-29 14:48

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金融服务发展措施

发布时间:2022-02-15 17:54 浏览次数:0

一、入区奖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内外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的,按档次或比例给予不超过2500万元奖励。

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

1.对内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基金、信托、金融租赁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其中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3%予以奖励,单个企业*高奖励6000万元人民币。

2.对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等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3.对保险、证券、内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地方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超过2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以内给予*高800万元的奖励。

私募投资基金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亿元(含)以上或实际管理资金规模5亿元(含)以上的私募投资基金企业,按照1%以内给予*高1000万元的奖励。

金融科技企业

1.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给予*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为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不含技术外包人员服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金融行业组织。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金融行业组织,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对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上市企业孵化机构、投行服务机构等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本情况给予*高60万元的奖励。

二、租房补贴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对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持牌类法人金融机构及外资金融法人一级分支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5000平方米)的50%给予*高150万元的扶持,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2.对内外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年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2000平方米)的50%给予*高100万元的补贴;其他二级分支机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的40%给予*高80万元的补贴;三级分支机构按其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的30%给予*高60万元的补贴。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3.对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3000平方米)的50%给予*高100万元的补贴;对一级分支机构按其年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的50%给予*高50万元的补贴。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其他金融企业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私募股权基金、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上市企业孵化机构、投行服务机构等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际办公与注册地一致的,按其年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200平方米)的100%给予*高10万元的补贴。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经济贡献奖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对内外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连续三年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2.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连续三年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政贡献的95%给予奖励。

融资租赁公司。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在区内开展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开展跨境融资业务、飞机租赁业务的,视项目情况给予单个项目*高500万元的奖励。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商业保理公司。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财政贡献考评),给予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政贡献*高90%的奖励。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私募投资基金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或其获利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按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予以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贡献考评),给予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政贡献*高90%的奖励。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小贷公司。按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贡献考评)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对园区企业贷款支持或对区内项目周转资金支持2000万元以上部分且期限超过3个月,按其资金占用在区内金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融资担保公司。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19〕6号),对获得该专项资金奖励的区内企业,给予其上级专项奖励额50%配套扶持。

四、重点业务支持奖

跨境发债支持。对我区企业在香港及境外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融资规模0.5%的发行费用支持,*高扶持100万元;对我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成功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发债资金用于区内企业的,给予融资规模0.5%的发行费用支持,*高扶持100万元。

跨国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支持。对跨国公司以区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并在区内银行开设主办账户,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的,按其上年度实际展业规模的0.1%给予奖励,*高奖励50万元。

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对我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其每年跨境人民币结算较上年增加量的0.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奖励的区内企业,给予其获上级专项奖励额50%配套扶持。对人民币结算额超过1500万元或占比超过总结算额50%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增部分的0.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60万元。

鼓励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对我区新增参与人民币对南亚、东南亚等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参与区域交易市场新推出的人民币对南亚、东南亚等国家货币挂牌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开展人民币对南亚、东南亚等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其年度实际交易量的0.l%给予奖励,每家机构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跨境信贷融资。对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补贴,每户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开展跨境保险服务。对我区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的跨境保险服务,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1%给予理赔费用补贴,每家机构年度*高扶持100万元。

支持跨境股权债权融资。对我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的跨境人民币股权债权融资、并购重组、代理证券期货交易,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期现货交割政策。对我区注册的企业,其在区内的仓储设施新取得国内外期货交易所的商品期货交割库资格并正式开展业务运作的或直接进行现货交割业务的,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进口汽车金融政策。对我区内注册的企业为第三方汽车贸易企业提供进口汽车开证、押汇等金融服务的,每辆给予500元的服务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创新业务奖励。每年由区商务金融服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金融机构创新项目开展、创新案例报送情况进行打分评定,一等奖给予20万元,二等奖给予10万元,三等奖给予5万元奖励。

本措施由商务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68162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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