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措施8
发表时间:2022-03-29 14:50 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措施发布时间:2022-02-15 17:37 浏览次数:0 一、企业入区发展 小微企业发展。小微跨境电商企业主体通过系统对接经开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并首次完成5000票/年的电商业务的,给予企业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壮大规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注册一年内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2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单个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对纳入我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统计的进出口额首次突破200万美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拥有自主品牌的跨境电商企业,或通过跨境电商实现网络化定制销售的创新企业,其出口额首次突破200万美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引进龙头企业。对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首个整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跨境电商业务单量奖励 9610/9710/9810业务。经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单量超过50万单或海关确认年度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1元人民币/单(9610)或1元人民币/15美元贸易额(9710/9810)的综合费用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1210业务。经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单量超过20万单且海关确认年度交易额超过2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3元人民币/单的综合费用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运营主体,服务本地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20家以上,且年跨境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进出口交易额1%的资金奖励,每家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园区建设。对经营满1年的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给予园区主办方5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每个园区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跨境电商聚集园区每培育一家年进出口额达20万美元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培育中心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跨境电商新零售展示店建设。对新设的跨境电商新零售展示店,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年度*高可获得200万元人民币。对经营1年以上的跨境电商新零售展示店进行升级改造的,按照装修、展示设施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高可获得100万元人民币。 品牌代理权和经销权。对获得境外注册品牌云南省级、中国大陆地区代理权或经销权的企业,且单个品牌从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过10万美元的,每个品牌分别给予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跨境电商活动。对跨境电商企业举办有一定影响力的跨境电商相关会议、论坛、培训等活动,给予其实际发生费用10%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四、跨境物流扶持 国内物流费用。通过陆路运输方式在我区开展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经海关确认,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境内段实际运费(昆明综保区经开片区←→出入境口岸)的30%给予扶持(取百位整数),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国际物流费用。利用国际航空运输的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根据实际载量及运费给予不高于2元人民币/公斤的国际段航空物流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本措施由商务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6816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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